深圳个人破产怎么申请(深圳将实施个人破产条例)

导读大家好,慧慧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深圳个人破产怎么申请,深圳将实施个人破产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个人破产是什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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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破产是什么

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,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,清算分配其财产或者调整其债务,免除其债务,确定破产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。

首部个人破产法规

值得注意的是,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将保护“诚实和不幸的”债务人。他们没有隐瞒债务等不良行为记录,如果在合法创业或经营企业的途中出现债务危机,可以免除部分债务。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在三年的考察期后可以免除剩余债务,并有严格的行为限制。在免检期间,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、费用、财产等情况。同时,检查期间,债务人不得进行高铁一等座、三星级以上酒店、新购房产、机动车等高消费,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管,居住面积不得超过居民住房面积标准。这是帮助这类“老实人”避免因经济危机陷入泥潭而无法东山再起的好方法。

8月26日下午,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》等7部具有创新意义的重要法规。这标志着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。

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,当债务无法偿还时,法院会宣布其破产,然后进行财产清算、分配、重整等事务。目前,我国还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。但《企业破产法》指出,国有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由三个事实构成:1。企业管理不善;2.亏损严重;3.无法清偿到期债务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,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宣告。

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区别

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虽然有区别,但也有相似之处。相似之处在于,企业破产也意味着资不抵债。企业经营不善,不能偿还清算债务,就会导致破产。103010第二条规定,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。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,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的,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。

在我国,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诉讼程序。主要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(包括和解、重组或清算),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。之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,对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。然后债务人提供企业的资料,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会计清算,确定债权债务。债权人申报债权,确定破产顺序,然后按照顺序得到清偿。最后企业注销,破产完成,企业死亡。它与和解和重组程序有些不同,但大体相似。两者都需要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方案,去清算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结果。

个人破产法的利弊

缓解矛盾:《企业破产法》实施后,个人债务一旦得不到偿还或逃避,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。如果债务人破产,h

恶意破产: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很容易建立,可能会有很多人恶意提前借钱挥霍,然后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。正因如此,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特定社会的个人信用发达,使得大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。

立法历程

我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《个人破产法》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。

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》第十九章也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。1994年3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,起草小组起草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初稿。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,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95年9月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但由于种种原因,该草案当时未被纳入考虑范围。

草案虽未纳入审议,但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法人和非法人企业,以及对非法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。

在2004年6月我国立法机关首次提交的破产法草案中,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“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”。但在同年10月的二审稿中,该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大幅调整,仅限定为“企业法人”。

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(草案)》是我国现行破产法,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,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其他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。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:“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为破产清算的,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。”这意味着,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破产适用本法是相关法律规定的,但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。迄今为止,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。因此,在司法实践中,遇到的都是自然人债务人的资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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