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武汉市残疾人证办理天数(2021年武汉《残疾人证》办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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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慧慧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2022年武汉市残疾人证办理天数,2021年武汉《残疾人证》办理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2021年武汉 《残疾人证》 办理攻略

认可原则

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(以下简称残疾人证)是识别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的法定凭证,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。伤残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》 (GB/T26341-2010)(以下简称伤残标准)。

残疾人证人坚持自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。凡武汉市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、智力、精神及多重残疾者,均可申领残疾证。

处理过程

根据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〉细则》(鄂残联〔2018〕4号)规定,我市办理残疾证流程如下:

办理残疾证的程序包括申请、受理、评估、公示回访、审批、发放、备案六个程序。

(1)申请:首次申领残疾证的申请人,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和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三张,向居住地所在社区(村)居委会、街道(乡镇)残联或区残联提出申请,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评估表。申请智力和精神残疾证、未成年人申请残疾证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。

1.监护人的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的任意一项:

(一)能够反映双方直接血缘关系的户口簿;

(2)申请人所在社区(小区)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;

(3)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件。

2.其他应用条件:

(1)3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,残疾程度为一、二、三级的,列为残疾。

(2)有言语障碍的人,年满3岁后方可申请。

(3)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申请。并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用药和治疗史。

(4)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且无法直观鉴定的,可在治疗期结束、康复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。

(二)受理:社区(村)居委会、街道(乡镇)残联、区残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后,由接收人核对申请人、法定监护人、照片、身份证、户口簿等材料;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录取。

(3)评估: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的,区残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。通知书应告知申请人进行相关残疾鉴定的评估机构(可为残疾人提供若干就近设施)、鉴定的部门和时间等。

根据通知,申请人到评估机构进行残疾鉴定。

评估机构应当对申请领取残疾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估,根据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估结论,填写评估表并加盖公章。

(4)公示: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,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(村)、街道(乡镇)、区残联官网或者办证服务大厅等进行公示。为期5个工作日;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,原则上不予公示。评估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,不予公布

申请人原则上应自理指定机构的残疾类别、等级、照片等费用。

伤残评定费标准由评定医院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体检费按照《医疗价格目录》收取。

特别提醒

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,可以交回残联免费换发。换发残疾证的登记信息与原残疾证一致。

失落。残疾人证遗失的,持证残疾人(未成年人、精神残疾人、由其联系的精神残疾人)应当向批准的残疾人联合会提交残疾人证遗失情况说明和补领申请,批准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补发残疾人证。第一次补发的残疾证号码在原20位号码后加“B1”,第二次补发的加“B2”,以此类推。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遗失的残疾证。

改变。残疾类别或者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,由本人申请,经残联同意,可以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鉴定。根据评估结果批准残疾人联合会补办残疾人证,并变更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。

迁移。残疾人跨县(市、区)户口迁移的,必须同时办理《残疾人证》迁移手续。持证人或代理人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、身份证、户口簿,到迁出地县(市、区)残联出具《残疾人证迁移表》。

凭《残疾人证转出申请表》、《评估表》等档案材料到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(市、区)残联,出具《残疾人证迁移证明》,由户口迁入地县(市、区)残联登记存档。

根据迁移证明,由户口迁入地县(市、区)残疾人联合会核对落户情况,在残疾人证备注栏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,并加盖公章。与此同时,残疾人口的基本数量

迁入地县(市、区)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,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。

户口迁移后超过180天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,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,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。

注销。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(含宣告死亡、失踪),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;残疾人本人或智力、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,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,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,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。残疾人证注销后,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。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,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。宣告死亡、失踪人员寻回的,凭销宣告死亡、失踪的生效判决书,可以恢复办理残疾人证。

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、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,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。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,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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